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丹政发〔2011〕45号

发布时间:2017/3/29 11:06:00 来源:宽甸县政府 浏览:()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丹政发〔201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辽宁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发挥中小企业在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财政资金鼓励

  (一)建立丹东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丹委发〔2011〕17号)第六条规定,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500万元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贴息和补助方式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并视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增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和丹东大孤山经济区管委会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乡镇(办事处)也应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以其它方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二)优先申报争取上级资金扶持项目。对具有成长型和拉动地方经济作用明显的中小企业,优先申报国家、省、市技改贴息资金、国债资金、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各种扶持资金项目。

  (三)政府采购优惠。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及优惠措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在产品质量、价格和功能等相同情况下,优先选购中小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服务,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

  二、融资担保扶持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制度。工商、国土、住建、公安、金融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出质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

  (五)不断扩大担保资金的规模。加强各级财政担保体系的建设,市本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以年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基数,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取充实担保资金,5年内全市各级财政担保机构担保资金规模力争达到5亿元以上。

  (六)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各银行都要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门,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商业银行每年新增贷款的40%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

  (七)拓展融资渠道。鼓励和帮助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等多种形式实现直接融资,适当降低发债企业的发债成本,各部门在办理过程中给予支持。同时,鼓励企业采取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贷融资、信托融资、基金融资等其他形式实现直接融资。

  三、加大服务力度

  (八)开展中小企业创业培训辅导服务。建立市、县(市)两级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孵化)基地,加快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不断完善创业辅导、服务与孵化功能,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资金补助等形式,组织协调公益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服务。

  (九)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作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网络在线呼叫应答和商务供求信息对接的服务功能;完善中小企业一站式咨询服务,搭建维权、融资、代理、策划和认证等20个公益性窗口服务平台。

  (十)大力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工作。鼓励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参加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等各类培训和相关论坛活动。开展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认证与培训工作,打造我市企业经营管理高级职业经理人“人才库”。

  (十一)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中小企业网站,三年内免费为1000户中小企业制作企业网站。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社会化服务。

  四、优化发展环境

  (十二)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和收费监察登记审查制度,严格执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重要事项外,对企业行政处罚应以行政教育为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或者资助、订购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十三)维权服务。推动中小企业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建设,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公平交易和平等竞争的法制环境。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投诉中心,完善受理举报制度,公开程序和方式,依法查处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十四)加强指导协调和服务。成立丹东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指导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为中小企业创造宽松优良的发展空间,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的健康发展。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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