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港市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政发〔2017〕4号

发布时间:2017/4/28 10:24:00 来源:东港市 浏览:()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东港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东港市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港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9日

东港市扶持商贸流通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东港市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商贸流通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加快商贸流通业的引进和集聚

  (一)支持大型商贸场所建设。对新建或改建商贸综合体、购物中心、超市、餐饮、配送中心等商贸流通企业,经认定,新建或改建面积(改建比例达到80%以上)在2千平方米(含)至5千平方米、5千平方米(含)至1万平方米、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且整体开摊面积超过7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补助(不含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部分下同),该补助费用不超过其整体改造费用的10%。

  (二)扶持标准化菜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对在我市投资新建并签订5年以上(含)租赁合同的标准化菜市场[依据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商商贸发〔2009〕290号文件)],经营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给予市场主办方每平方米补贴50元,每笔上限不超过50万元。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并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的[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字〔2009〕88号)文件中《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经营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补贴50元,每个市场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鼓励商贸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对企业总部注册在东港地区的连锁便利店、连锁超市给予一定的奖励。连锁便利店经营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连锁生活综合超市每个店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配送、统一装饰、统一标识。在现有10个自营店的基础上,当年每新增1家门店(自营),且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给予0.5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加快引进特色商贸项目。对于大型商贸综合体、特色商贸市场、美食城等以及产业带动力强的项目,给予“一企一策”专项扶持。

  二、加大商贸企业培育

  (五)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商贸企业(批发业2000万元、零售业500万元、住宿餐饮业200万元),并纳入联网直报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六)支持商贸企业规范提升。对已纳入联网直报的限额以上的企业,当年新增销售额200万元(住宿、餐饮业)、500万元(零售业)、2000万元(批发业),并且财务报表与联网直报的数据一致,给予1万元奖励。

  三、全力推进夜经济发展

  (七)鼓励乡镇街区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延长营业时间。利用节庆、店庆、法定假日等时机组织大型商户开展夜间活动,延长营业时间,举办特色庆典。对每年举办夜间特色庆典活动12场以上的乡镇街区,并且每场活动参与企业不少于20户,延长营业时间至晚10点以后的,给予6万元经费补助。

  (八)鼓励创建特色夜市街区。对创建并稳定运营三个月以上的特色夜市街区的经营主体,经考核认定后,按照实际投资额(除征地拆迁及房屋建设费用),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以及5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

  四、附则

  (九)享受政策扶持的企业,必须在东港市注册纳税,企业财务规范、账目齐全、履行统计申报,并经商业局核实。

  (十)不予扶持的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扶持:被税务部门立案查处的;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未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的;未落实环保、节能、排污管理制度的;未按规定参保的;被行政处罚未执行完毕的;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十一)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在市本级各项优惠政策中就高不重复享受。

  本办法由商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试行一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政策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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