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丹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1 13:57:00 来源: 浏览:()

  丹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韩英波就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答记者问

  《丹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即将在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这标志着丹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为使广大群众了解丹东地方立法权获得始末,以及加速推进地方立法对于建设法治丹东的意义和影响,本报记者采访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韩英波。

  记 者:丹东是怎样获得地方立法权的?

  韩英波: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立法法修正案,决定所有设区的市都享有立法权。同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九个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这意味着从去年10月份起,我省包括丹东在内的14个市全部享有地方立法权。目前,我市已具备地方立法条件,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记 者:丹东的立法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韩英波: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法规定制订的《辽宁省实施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方案》,明确了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组织领导、主要工作和时间安排以及工作要求和批准程序。其中,丹东立法范围包括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

  记 者:获得地方立法权对丹东有何意义及影响?

  韩英波:立法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四项权力之首。拥有地方立法权,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四个全面”重要战略布局,建设好法治丹东,推进我市新一轮振兴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和长远的战略影响。一是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构建了完整体系。在治理城市中遇到的诸多困难和问题,能更好地依靠法治方式来解决,更好地推动全面依法治市。二是为建设“法治丹东”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是为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了强大动力。通过立法实践,能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记 者:如何把握立法工作原则与要求?

  韩英波:一是围绕“一个核心”,把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确保地方立法工作充分体现市委主张,始终保持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坚持“两个贴近”,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根本宗旨。坚持贴近基层实践、贴近群众需求,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立场上想问题、作决策,真正做到为人民群众立法、依靠人民群众立法、立人民群众所需要的法。三是紧扣“三大领域”,把服务发展作为根本任务。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到全市发展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突出立法重点,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真正运用到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聚焦到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上。 四是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少而精的立法原则,找准选好地方立法的路径和重点,不断提高地方立法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记 者:立法是一项严肃严谨细致的工作,如何保证立法程序上的严格与规范?

  韩英波:一是确定立法项目。通过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并进行研究论证,根据立法需求的缓急、立法条件的成熟程度等,确定立法项目,列入立法计划。二是撰写法规草案。根据立法的领域和内容,明确牵头起草部门,组织开展深入调研,编写法律条文,形成法规草案。三是审议通过法规草案。在此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反复修改。四是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五是对法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调查,查找不足,及时修改,让法规更加适应发展需要。

  记 者:据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着手制定今年的立法计划和编制五年立法规划,进展如何?

  韩英波:去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向市政府、法院、检察院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等有关方面征求立法意见;12月9日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与会的立法咨询专家围绕制定2016年立法计划和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经过初步研究筛选,截至目前共征集立法规划(计划)意见建议近20条。今年我们初步考虑将制定两部实体法。目前正紧锣密鼓抓紧编制2016年立法计划和五年(2016—2020)立法规划,明确立法工作的时间表、路线图,并尽快组织实施。这次人代会后,我们将对今年的立法计划和五年规划进一步研究,并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报市委同意后提交常委会会议通过。两部实体法争取今年第四季度公布实施。

  记 者:为实现立法工作高起点开局、稳步性进展,如何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韩英波:一要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协同,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立法原则,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政府的支撑作用、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形成立法工作整体合力。二要坚持各方协同。市人大法制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要积极承担地方立法责任,人大各专委会和工作机构要围绕立法选题、地方性法规的草案形成等听取相关对口联系部门意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三要提高立法能力。法制委全体委员和法工委工作人员要积极参与法制委的立法工作会议和调研活动,促进立法计划和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实施;发挥各自专业才能和行业资源优势,在立法项目确定、地方法规草案起草、论证咨询、协调审议等环节积极建言献策,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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